2011年9月13日,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、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对“7·18”、“7·30”两起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,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、非法制造爆炸物罪、故意杀人罪、放火罪,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阿布都艾尼·玉素甫、阿布里克木·艾山、穆合太尔·艾山、买买提尼亚孜·吐尔逊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判处被告人阿布都拉·艾力、图拉普·买买提有期徒刑19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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